从我国专利法第二十条第1款可以看出,境内完成的技术到境外申请专利,必须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许可。所以,审查员可以通过检索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许可的记录,来确定涉及中转外的外国专利或专利申请是否为境内技术。如果是境内技术,要求申请人出具技术出口许可证。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对违反第1款规定的专利申请,不授予专利权。所以如果涉及中转外的外国专利或专利申请是境内完成,但国家知识产权局没有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许可记录的,审查员应该直接将其驳回,而不是要求申请人出具技术出口许可证。即使授权,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六十五条,通过后续无效宣告程序,权利也将会被自始无效。
所以如果外国专利或专利申请是境外技术,不符合办理技术出口许可证的条件,申请人无法获得技术出口许可证;如果是境内技术,必然经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许可,审查员可以确认后要求申请人出具技术出口许可证;如果是境内技术,而没有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许可去国外申请的,审查员应该直接将其驳回,而不再要求申请人出具技术出口许可证。
由于我国专利法引入了《进出口管理条例》,为了法律的一致性不在实践中出现偏差,《专利审查指南》有必要更加细化规定,明确规定对于涉及中转外的外国专利或专利申请进行审查时,首先要确定是境内技术,才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技术出口许可证。
相关知识:
中国出口管制主管部门
中国的出口管制涉及诸多政府部门,各部门之间既有分工也有协作。
“核生化导”两用物项和技术的出口,由商务部会同其他相关政府部门进行管理。其中,核两用品、导弹相关两用物项和技术的出口,由商务部会同国防科工局(国家原子能机构)进行审查;与动植物相关的生物两用品和技术的出口,由商务部根据需要会同农业部、原总后卫生部进行审查;与人相关的生物两用品和技术的出口,由商务部根据需要会同卫生部进行审查;生物两用品的相关设备和技术,以及有关化学品的相关设备和技术的出口,由商务部根据需要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审查;监控化学品出口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商务部进行审查。
核出口由国防科工局会同商务部等政府部门进行管理。
军品出口由国防科工局、原总装备部管理。
涉及外交政策的敏感物项及相关设备和技术的出口,由上述主管部门会同外交部进行审查。
对国家安全、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出口项目,主管部门将会同其他部门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海关总署负责上述物项和技术的出口监管工作,并参与相关违法出口案件的调查处理。海关有权对出口经营者出口的货物是否属敏感物项和技术提出质疑,并要求出口经营者按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申办出口许可或不属出口管制范围的相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