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 欢迎来到鱼爪公司转让网!公司转让、收购平台
鱼爪公司转让网
热门搜索:
您所在的位置: 主页 > 行业资讯 >

【财税知识】涉税新政下一般纳税人都可以转为小规模吗

时间:2021-05-03 点击:62 来源:鱼爪公司转让网

【财税知识】涉税新政下一般纳税人都可以转为小规模吗

财政部税务总局

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

财税〔2018〕33号2018-4-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完善增值税制度,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现将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三、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学习笔记:4月18日参加长春市财会人员教育中心组织的财税业务答疑,现场同行提出的疑问更多的是新近税务总局发布的33号文件,因此我们非常有必要再学习33号文件,权当也是涉税风险的提醒。

1.新规定与原有规定相比:一是销售额标准提高。即无论是何种行业,只要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原标准为:工业50万、商业80万、营改增纳税人500万),企业都可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二是改变了原“上贼船只能跟贼走”的一般纳税人不能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对原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可在在2018年12月31日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2.新规定从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以上是通过文件,我们读出来的最简单的理解。细细品味,我们还发现一些疑惑:

3.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的确定问题

小规模纳税人是按季申报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是按上一年度(比如是以后年度的2018年或2019年亦或某个日历年度)全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还是按连续12个月增值税(假定某年的7月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什么时候转为一般纳税人呢?)或是连续四季度应税销售额不超过500万的标准?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货物及劳务”)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行为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准,其中有一项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就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相关手续。那么如果执行33号文件,小规模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和销售服务,年应税销售额是分别销售货物、劳务和销售服务不超过500万,还是是合计不超过500万?个人觉得应该是分别销售货物、劳务和销售服务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七、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货物及劳务”)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行为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准,其中有一项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就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相关手续。

4.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

对于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单位或个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是否有规定的条件?先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提示:这条规定的是工业企业)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提示:这条规定的是商业企业)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

第三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核算。

第十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我的那个天啊”:按照这个规定,一般纳税人的单位或个人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是不包括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纳税人的。所以我们可以这样理解,33号文件第二条可能包含两层意思:

(1)本来未超过规定的标准(50万元、或80万元),但纳税人自愿办理了一般纳税人登记,可以在2018年12月31日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2)本来超过规定标准(50万元或80万元),办理了一般纳税人登记,可以在2018年12月31日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纳税人,在未超过规定标准(500万元)的情况下,纳税人自愿办理了一般纳税人登记,不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5.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后,什么情况下可再转为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后,是否年度(连续4季度)增值税应税销售只要超过500万必须重新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当年如果企业销售未达500万,可否由企业自行申请再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举个栗子:甲一般纳税人企业,原年增值税应税销售360万,5月1日后企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但因客户要求开具税率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月1日申请重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是否可行?有没有再重新登记的时间限制?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如以前期间发生的销货退回,红字发票如何开具?以前期间已发生销售行为,未开具发票的,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可否补开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6.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问题

33号文件只规定了对于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这貌似很好理解,转为小规模企业了,未抵扣的增值税也不能再抵扣了。但问题是这些已抵扣进项税有尚未销售的各类存货及已抵扣进项税,有尚未折旧和摊销完毕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及已抵扣进项税,也有刚进期间费用及已抵扣进项税......,这些未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到哪个科目里呢?都转多少呢?依据是什么呢?

对于能明确区分的未抵扣进项税额,如企业购进不动产须分期抵扣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应在转登记时允许调整不动产的计税基础。

由于进项税可能是购进货物、劳务、不动产、无形资产形成,是否要对转出的进项税根据原取得进项的比例在不同资产间分配还是按简易处理,即将当期未抵扣进项税全部转入“主营业务成本”(假定尚有没销售的库存和在用的办公楼等怎么办?下同)或“管理费用”或“存货”成本?貌似都不现实、都不合理!

7.“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后就没有机会了吗?关于此类纳税人,请根据自己公司情况尽快筹划,看是否需要申请转回成为小规模,目前看来,18年后是否还能转回还不一定。财税〔2018〕33号文未对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后是否还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准做出明确规定。

让我们期待税务总局的进一步文件规定予以明确吧。

本文章转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公司删除(鱼爪公司转让网,公司转让、收购公司、资质转让、股权转让服务平台)


  • 上一篇:【财税知识】一般纳税人年度增值税税负的准确计算
  • 下一篇:【业界要闻】8天狂砸513亿,香港掀起港元“保卫战”,楼市紧急!
  • 底部-二维码
    底部-二维码
    底部-联系电话
    本站是专业提供公司转让、建筑资质转让、收购公司、免费信息展示平台
    鱼爪公司转让网 京ICP备19941125号
    备案号图标

    京公网安备 京ICP备199411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