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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出资不实股权转让登记遇到这样的问题该怎么办?

时间:2021-05-04 点击:59 来源:鱼爪公司转让网

公司出资不实股权转让登记遇到这样的问题该怎么办?

经营一家公司所面临的问题是多种多样的,所以这考验人的反应能力以及解决问题的手段。当遇到公司出资不实股权转让登记这样的问题,该怎么有效的解决,就快点关注鱼爪公司转让网了解更多信息。

公司出资不实股权转让登记

一、转让出资不到位的股权之股权转让合问是否有效?

股东出资不到位包括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或者在公司设立后抽逃出资。转让出资不到位股权的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是一个备受争议的法律问题,理论和实践中存在无效论和有效论两种观点和做法。无效论认为,股东出资不到位情况下应认定股权转让合同当然无效。股权的原始取得以对公司出资为必要条件。认股人也只有在履行缴纳股款的义务后,才能取得股东地位,才能取得股权。股东出资不到位,意味着其实际上不具备股东资格,不享有股权,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也就当然无效。有效论认为应视该公司是实行实缴资本制还是认缴资本制而定。在实行实缴资本制的公司中,股东缴足注册资本后公司才能成立,因此公司成立后,只有出资的认股人才能成为股东,未出资的认股人不能成为股东,其转让“股权”的行为无效;而在实行认缴资本制的公司中,公司成立时认股人只要实际交付部分出资即成为股东,并负有按约交足出资的义务,股东未按约交足出资的,应承担出资不足的责任,但不影响其股东地位,其转让股权的行为应认定为有效。

二、转让股权部分权能的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股权权能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两大类,自益权是指股东为自身利益而可单独主张的权利,其权能主要包括公司盈余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股份转让过户请求权等财产权利;共益权是指股东为公司利益兼为自己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其权能主要包括股东会议出席权和表决权、知情权、查阅权、诉讼权等参与性权利。

公司出资不实股权转让登记

以转让股权中的部分权能(如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表决权)为内容的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是一个让人困惑的法律问题,理论和实践中存在同意说、否定说和区别说三种观点和做法。同意说认为,如果没有相反协议或条款,股权的所有权能都可以单独转让而无需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董事和高级职员的同意。否定说认为,虽然股份是由盈余分配请求权、表决权等多种权利组成,但不能分离其中一部分单独转让。区别说认为,应区分所转让权能究竟是属于自益权还是共益权而区别对待,属于私权范畴的自益权权能可以区分转让;但属于公司所拥有的一种公共权利范畴的共益权权能不可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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