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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干股转让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应?

时间:2021-05-04 点击:62 来源:鱼爪公司转让网

公司干股转让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应?

为保证自身利益不受到损害,一般都会在事先签订好合同,当自身利益受到损害时便可以借助法律的手段进行维权。对于公司干股转让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应这一问题,鱼爪公司转让网给出了详细的解释,快来看看吧!

公司干股转让协议

何为干股

干股并非严格的法律概念,它是民间对特定股权的称谓。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可见,出资是取得股东资格的前提。

实际上,干股通常是指持股人未实际出资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获得的股权,或由他人代缴出资而取得的股权。

干股具有如下特点:

一是干股是股权的一种;

二是干股是协议取得,而非出资取得;

三是干股具有赠与的性质;

四是干股的地位要受到赠予协议的制约。

干股存在的情形

1、干股既可以是全体或部分股东对股东之外的人赠与股份。

2、干股既可以在创设时取得也可以在公司存续期间取得。如果股东在公司存续期间取得干股,公司并没有扩资,发行新的股份,那么原有股东所持股权比例随之下降。

3、干股可能是附条件股权赠与,也可能是未附条件的股权赠与。附条件股权赠与协议中所附条件对股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产生约束力,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受让方取得或者失去相应的股权。由于对所附条件是否成就可能存在异议,工商机关在登记变更时对该情况也难以认定,客观上要求法院判决后,工商机关依据法院的判决办理变更登记。

4、干股的取得既可能是因为个人的技能或者经营才能而取得,也可能因为其他原因而取得。

干股股东的表现形式

一般根据干股股东的地位,分为两种:一是没有工商登记的隐名股东,二是登记在工商档案中的干股股东。

干股股东的法律责任

(一)没有公开身份的干股股东

不公开身份的干股股东,其共性在于既未出资,也未进行形式登记,这种共性的法律后果是无论其股权取得的原因有何不用,其股东资格都不会受到法律保护。对于一些对公司的成立或运营起过重大作用,通过不对公司出资却享受公司收益的法人或自然人而言,其收益权随时可能被终止,法律无法以股东资格去保护其取得收益的权利,仅能根据双方签订的股权赠与协议维护其合法权益。

对于那些利用职权享有公司收益,这种股无疑是“权力股”,这种不劳而获的行为无疑是违法或犯罪行为。如果这种“干股”股东的违法行为如果符合受贿罪等罪名的构成要件,则要受到刑法的制裁。如果违反了党纪、政纪,则要受到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二)公开身份的干股股东

根据公开股东身份干股股东的两种存在基础,其法律后果也不同。对于因腐败而产生的干股股东,如上所述要承担其违法甚至于犯罪行为所带来的法律责任。对于因交易而产生的干股股东,其交易的形式不同,导致其法律责任也不同。如对于掌控公司运营资源或对公司设立或动作有重大贡献,取得公司股权并登记为公司股东的,更趋近于《民法》的赠与行为,我国法律保护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公序良俗的意思自治行为。

对于因违法交易行为而产生的干股股东,当然不会保护其股东资格,同时也要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根据修订后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不允许法人或自然人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等作为出资,因以上出资取得干股的股东资格不会受到法律保护。

公司干股转让协议

关于公司干股转让协议介绍到这里了,希望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关注我们鱼爪公司转让网,我们会尽快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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