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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来看看下面几个公司股权转让案例吧!

时间:2021-05-04 点击:59 来源:鱼爪公司转让网

一起来看看下面几个公司股权转让案例吧!

一、什么是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是股东(转让方)与他人(受让方)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发生的股权转移。由于股权转让必须是转让方、受让方的意思一致才能发生,故股权转让应为契约行为,须以协议的形式加以表现。持份转让,是指持有份额的转让,在中国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份额的转让。股份转让,根据股份载体的不同,又可分为一般股份转让和股票转让。一般股份转让是指以非股票的形式的股份转让,实际包括已缴纳资本然而并未出具股票的股份转让,也包括那些虽然认购但仍未缴付股款因而还不能出具股票的股份转让。股票转让,是指以股票为载体的股份转让。股票转让还可进一步细分为记名股票转让与非记名股票的转让、有纸化股票的转让和无纸化股票的转让等。股权转让多是以书面形式来进行。有的国家的法规还明文规定,股权转让必须以书面形式、甚至以特别的书面形式(公证)来进行。但以非书面的股权转让亦经常发生,尤其以股票为表现形式的股权转让,通过非书面的形式更能有效快速地进行。

公司股权转让案例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案例解析

鱼爪公司转让网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1、案情:

甲乙丙三人在上海成立一家美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30万,三人各出资10万。2008年5月11日,三位股东(作为甲方)与丁(作为乙方)签订公司转让合同书,约定甲方转让美容公司100%股权,转让费总额为42万元,转让日期为2008年5月11日。2008年5月12日,美容公司形成股东会决议,同意甲、乙分别将其33.33%的股权转让给丁,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2008年5月12日,甲与丁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将所持有的美容公司33.33%股权作价14万元转让给丁,丁应于协议签订之日起当日内,向甲付清全部股权转让价款。此后,丁向甲支付股权转让款12万元,尚欠转让款2万元未付。此外,丁还与乙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上述股权转让已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甲随后向上海浦东新区法院起诉丁,要求支付2万元转让款及利息。

2、一审判决(上海浦东新区法院2008)

法院认为,甲、丁之间的股权转让属甲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美容公司已就此转让事宜召开股东会,公司股东对此转让行为不持异议。甲、丁及乙、丙虽于2008年5月11日签订公司转让合同书,约定甲乙丙将全部股权转让给丁,但此后,仅有甲、乙与丁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丙并未转让股权。而2008年5月11日的公司转让合同书对合同义务的约定均是针对甲乙丙三人,因此该公司转让合同书并未实际履行。此外,甲、丁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于公司转让合同书之后,且双方已据此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因此,丁应按双方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履行。至于甲、丁之间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前的未尽事宜,丁或美容公司如有证据,可另行主张权利,不构成丁拒绝向甲支付剩余转让款的抗辩事由。综上,对甲要求丁支付转让款及承担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丁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甲支付股权转让款2万元;

(二)、丁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甲利息损失(以2万元为基数,自2008年5月13日至2008年8月13日,按同期银行3个月期定期存款利率标准计算)。

(三)、二审判决(上海一中院2008)

原审法院判决后,丁不服,上诉于上海一中院称,2008年5月11日的公司转让合同书是确定各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应按此合同履行,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甲在原审时提出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正确无误,法院予以确认。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丁与甲乙丙四人签订的公司转让合同书以及丁与甲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为各方意志的真实体现,均属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以上述合同或协议约定内容履行各自义务。甲、丁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形成日期在公司转让合同书之后,故可以认定此系丁与甲对公司转让合同书中有关股权转让金额以及付款时间的重新约定,有关金额和支付时间应以该份股权转让协议为准,双方应按照该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现甲已然按照股权转让协议将本人名下的全部美容公司股权过户至丁名下,丁本应遵从协议之约定支付相应的股权转让款。然而,丁仅支付了其中的12万元,余款2万元未及时付清,该行为显属违约,理应承担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和相应利息损失的违约责任。综上所述,上诉人丁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公司股权转让案例

三、蒙牛公司股权转让案例

鱼爪公司转让网讯,蒙牛给许多有项目或技术寻求资本扶持的人演绎了一个完美的梦,但更多地给那些小有成就、呈现良好成长势头,靠自有资金艰难积累“滚动”发展的企业一个可借鉴的融资模式。一旦拥有资本市场的倾力支持,结合项目的良性发展,蒙牛的神化可望再次重演,比如现在的华野燃气.1999年,牛根生遭到伊利董事会免职,从此选择了创业的历程,同年8月成立“内蒙古蒙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最初的启动资金仅仅有900万元,通过整合内8家蒙濒临破产的奶企,成功盘活7.8亿元资产,当年实现销售收入3730万元。当蒙牛小有成就、呈现良好成长势头的时候,牛根生意识到在快速消费品市场依靠自有资金“滚动”发展有可能会错失良机,作出了引进战略投资者、进军国际金融市场的决定。但是对于一家民营企业,面对国内金融工具极度匮乏和严格的金融限制的环境下,蒙牛开始了曲折的融资之路。2002年9月,蒙牛的发起人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了金牛(BVI)。同日蒙牛的投资人、业务联人系和雇员注册成立了银牛(BVI)。金牛和银牛各自拥有开曼群岛公司50%的股权,而毛里求斯公司是开曼群岛公司的全资子公司。10月,摩根、英联、鼎辉三家国际投资机构以认股方式向开曼群岛公司注入约2597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2.1亿),取得了90.6%的股权和49%的投票。该笔资金经毛里求斯公司最终换取了大陆蒙牛66.7%的股权,“内蒙古蒙牛乳业有限公司”得到境外投资后改制为合资企业,而开曼群岛公司也从空壳演变为在中国大陆有实体业务的控股公司。在企业重组后他们对蒙牛的控股方式由境内身份直接持股变为了通过境外法人间接持股,这种安排为开曼群岛公司以“红筹”方式在海外上市辅平了道路。获得第一轮投资后,蒙牛的业绩增长令人惊讶,2003年蒙牛净利润为2.3亿元。迅速成长中的蒙牛对资金的需求仍然十分巨大,三家机构再次通过“可换股证券”向蒙牛注资3523万美元,折合人民币2.9亿元。2003年,蒙牛进行上市前的股权重组,蒙牛管理团队及关联人士将在上市公司合共持股54%,金牛和银牛分别设立了“牛氏股权信托受益权”和“谢氏股权信托受益权”。2004年6月蒙牛股票在香港持牌上市,共发售3.5亿股,获得206倍的超额认购率冻结资金280亿港元,充分说明香港乃至国际资本市场对大陆优秀快速消费品企业的投资热情及接纳能力。这给蒙牛的融资故事画上了一个完美的句号。在蒙牛的融资过程中,摩根、英联、鼎辉三家国际投资机构两轮共出资6120万美元,折合港币约4.77亿元。上市共出售了1亿股蒙牛的股票,套现3.925亿港元。巨额可转债于蒙牛上市12个月(2005年6月)后行使将使他们持股比例达到31.1%,价值约为19亿港元!三家国际投资机构还取得了所谓的认股权:在十年内一次或分多批按每股净资产购买开曼群岛(蒙牛上市的主体)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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