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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虚假转让作数吗?会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时间:2021-05-04 点击:62 来源:鱼爪公司转让网

公司虚假转让作数吗?会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一、公司虚假转让的后果有哪些

1、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对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欺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责令改正,并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公司成立后,不论是在出资人未出资,还是在其未足额出资的情况下,公司法均未否认出资人的股东资格。但是,在公司已经成立的场合,虚假出资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却享有股权,会致使其他股东的利益及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故而公司法规定了虚假出资股东的补交责任、其他股东的连带补交责任以及虚假出资股东对虚假出资的行为予以改正的义务。

2、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并不改变其已有的股东资格,这种资格取决于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的记载,以及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确认(具有公示的作用)。这些文件虽然不能证明该股东已履行出资义务,但却是证明其资格的基本依据。对于虚假出资的主体享有股权时的股权转让合同,善意的买受人一般情况下应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以欺诈为由主张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在特殊情况下(损害国家利益),应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主张合同无效。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出让人收取的转让款项应当予以返还,对于买受人的损失出卖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恶意的买受人(买受人明知或者应知出资存在瑕疵而仍签订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应认定为有效,买受人与出让股东应对出资不足的部分连带承担补交责任。对于虚假出资的主体不享有股权时的“股权转让合同”,由于转让的股权并不存在,买受人应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以重大误解为由主张撤销合同。根据我国司法规定,虚假股权转让协议会有相应的罚款,如果是构成犯罪行为的就会受到刑事处罚。如果转让的股权是不存在的,那么协议的效力就是无效的,就被认为是误解自主的解除合同。上述案例中被告未经得原告的同意私自签订协议,没有本人签订就是无效的协议。

公司虚假转让

二、某公司经理虚假转让股权获刑

鱼爪公司转让网,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威海某公司应于2012年10月30日前给付原告李某某承揽报酬22万元。因被告未按时履行原告申请强制执行,在法院送达强制执行通知书后,被告仍然不予履行。为了逃避执行,贾某某于2014年7月安排公司会计刘某,将公司的法人代表变更到一个客户白某某名下,将股权转让给毫不知情的白某。执行人员认为其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通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威海圣渊贸易有限公司及公司前法人代表贾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威海某公司于案发后全额履行案款人民币309825元,而且认罪态度较好,取得受害人谅解,依法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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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转让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要注意应当向公司和其他股东告知拟受让人和拟转让价格条件,并征求其是否同意转让的意见。公司和其他股东应于30日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者视为同意转让;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足额出资即转让股权的要注意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请求转让人将转让股权价款用于补足出资的;

(三)名义股东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而将股权转让的,实际出资人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名义股东赔偿其因股权转让而遭受的损失,对此,人民法院会给予支持;

(四)注意核查股权出让方是否具有主体资格,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合法有效,拟受让的股权股份是否有作质押、冻结等情况;

(五)注意验证股权出让方有无签署过含有禁止或限制拟出让股份转移条款的合同、协议等文件,股权出让方有无司法裁判或其他原因而限制本次拟出让股份转移的情况。

以上是鱼爪公司转让网的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公司虚假转让的相关内容,希望你会喜欢。相信大家在阅读完上文后对于公司虚假转让需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的问题都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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