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可能听说过,某人研发了一项新技术,然后在还没有完全成型之前,被某企业高价收购,或者是,某项技术成果转让给某企业,等专利证书下发之后再做后续流程。
那么,这里面就存在了一个问题,就是如果这个专利无法下发专利证书怎么办?或者是在专利权审查中,已经存在了类似的发明创造,导致我们申请的专利被驳回,这种情况下,我们原先签订的专利转让合同应该怎么界定呢?
其实,针对这一方面,我国专利法中也有相关的规定,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申请权依照专利法的规定让与受让人前专利申请被驳回的,当事人可以解除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让与受让人后专利申请被驳回的,合同效力不受影响。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专利申请因专利申请权转让台同成立时即存在尚未公开的同样发明创造的在先专利申请而被驳回的,当事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第54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请求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也就是,如果我们的专利在签订转让合同前就已经被驳回了的,我们可以直接解除合同,如果已经完成了专利转让,那么合同已经生效,专利权已经完成了转移,这种情况下被驳回了,由受让方承担,但是如果我们在转让时在合同中,对这种情况做了明确约定,比如如果被驳
回,转让无效之类的,那么就根据约定来执行;
如果我们在进行转让专利的时候,已经存在了类似专利在申请中,导致我们的专利被驳回,这种情况,我们可以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