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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知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

时间:2021-05-03 点击:60 来源:鱼爪公司转让网

【财税知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

1.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

一般纳税人的纳税辅导期一般应不少于6个月。在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应积极做好增税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的宣传辅导工作,同时按以下办法对其进行增值税征收管理。

(1)对小型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约谈和实地核查的情况对其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1万元·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的实际年销售额和经营情况确定每次的专用发票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

数量不得超过25份。

(2)对商贸零售企业和大中型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也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对其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额由税务机关按照现行规定审批。专用发票的领购也实行按次发售但每次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3)企业按次领购数量不能满足当月经营需求的,可以再次领购,但每次增购前必须依据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向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税款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增售专用发票。

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应于下期增购专用发票时,按次抵减。

·纳税人发生预缴税款抵减的,应自行计算需抵减的税款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减申请

·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申请后,经审核,纳税人缴税和专用发票发售情况无误,且纳税人预繳增值税金额大于本次预缴增值税的,不再预缴税款可直接发售专用发票;纳税人本次预缴增值税大于预缴增值税余额的,应按差额部分预缴后再发售专用发票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人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余额

(4)对每月第一次领购的专用发票在月末尚未使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次月发售专用发票时,应当按照上月未使用专用发票份数相应核减其次月专用发票供应数量。

(5)对每月最后一次领购的专用发票在月末尚未使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次月首次发售专用发票时,应当按照每次核定的数量与上月未使用专用发票份数相减后发售差额部分。

(6)在辅导期内,商贸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普通发票(现已不包括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以及货物运输发票要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予以抵扣。

(7)企业在次月进行纳税申报时,按照一般纳税人计算应纳税额方法计算申报增值税。如预缴增值税税额超过应纳税额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评估核实无误,多缴税款可在下期应纳税额中抵减。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第六条明确:

试点纳税人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实行不少于6个月的纳辅导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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