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物资
委托加物资是指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成新的材料或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商品等物资。
委托加工物资成本与税务处理
1.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确定
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应当包括:加工中实际耗用物资的成本;支付的加工费用;支付的税金(根据委托加工物资的具体情况,可能涉及增值税和消费税);委托加工物资的往返运杂费、保险费等。
对于发生委托加工物资的一方为委托方,收到委托加工物资并按委托方的要求进一步加工的一方为受托方。
2.委托加工物资的税务处理
1)增值税的处理。
对于一般纳税人收回委托加工物资时,对于支付的受托方的增值税,如果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计人“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額)”科目,不计人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如果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则将支付增值税的部分,同样计人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对于支付增值税的部分,计人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
关于凡属于加工物资用于非纳增值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及小规模纳税企业的加工物资,应将这部分增值税计人加工物资成本。
(2)消费税的处理、
对于委托方收回委托加「物资,如果委扎厢了物资收回后直接销售的.关于支付给受托方的消费税部分,直接计人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
对于委托方收回委托加工物资,如果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连续加工成应税消费品再出售的,关于支付给受托方的消费税部分,直接计人“应交税费一一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不计人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
如果采用计划成本法核算,在发出委托加工物资时,应同时结转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材料成本差异。收回委托加工物资时,应视同材料购人结转采购形成的材料成本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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