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应税销售额,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而不是一个自然年内的销售额。
2017年第三季度结束后,山东省日照市莒县国税局城区分局在进行日常税收风险点扫描时,提示辖区内一家小规模商贸公司年应税销售额已达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的标准。查询税收征管系统,发现该公司出现这一状况的原因,是该县国税局稽查局依据举报对该公司进行了检查,处理结果是该公司补缴增值税12.3万元,使该公司在连续四个季度申报期内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了80万元的登记标准,应该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
“《办法》不仅进一步明确了年应税销售额的属期范围,也相应增加了额度的计算范围。”莒县国税局副局长鲁团介绍,自2016年4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为进一步优化服务,减少纳税人办税次数,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为使年应税销售额的计算属期与按季申报相适应,《办法》补充了按季计算年应税销售额的内容。应该注意的是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4个季度的经营期,不是指会计年度,可跨年度累计。比如2016年6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连续12个月或4个季度就是一个经营期。另外,《办法》对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的计算,新增加了稽查查补的销售额。这样在小规模纳税人自己申报的销售额的基层上,还包括税务机关稽查查补的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的销售额等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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