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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知识】增值税税率

时间:2021-05-03 点击:59 来源:鱼爪公司转让网

【财税知识】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税率的种类

由于增值税的中性税收特征及其一般实行税款抵扣的计税方法,增值税的税率档次不宜过多。从世界各国增值税税率的设置情况来看,一般有以下几种类型:

1.基本税率。这是根据一国生产力发展水平、财政政策的需要、消费者的承受能力并考虑历史上流转税税负水平后确定的适用于绝大多数货物和应税劳务的税率。

2.低税率。即对基本生活用品和劳务确定的适用税率。由于增值税税负最终构成消费者的支出,所以设置低税率的根本目的是鼓励某些货物或劳务的消费,或者说是为了照顾消费者的利益,保证消费者对基本生活用品的消费。各国一般对实行低税率的货物和劳务采取在税制中单独列举品目的方式。一般来说,采用低税率的货物和劳务不宜过多,否则会影响增值税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3.高税率。即对奢侈品、非生活必需晶或劳务确定的适用税率。采用高税率是为了发挥增值税的宏观调控作用,限制某些货物和劳务的消费,增加财政收入。

4.零税率。一般来说,各国增值税都规定有零税率,其实施范围主要是出口货如果不包括对出口货物实施的零税率在内,一般来说,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凡采取两档税率的,大都是一个基本税率、一个低税率;凡采取三档税率的,大都是一个基本税率、一个低税率和一个高税率,或者是一个基本税率、两个低税率;有少数国家则采用三档以上的税率。近些年采用单一税率的国家已越来越多,如1994年在52个实行增值税的国家中,采用单一税率的国家已占到50%。

我国的增值税税率

我国的增值税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不同的计税方法和税率。对一般纳税人采取了基本税率再加一档低税率的模式,此外对其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由于我国开征了消费税,对某些货物的税收负担做了调节,因此增值税无需设置高税率。对小规模纳税人我国则实行6%或4%的征收率。

1.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

我国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分三档:17%基本税率、13%低税率和零税率。具体规定如下:

(1)17%基本税率。它适用于国内销售货物、进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等绝大多数货物及应税劳务,也就是除实行低税率和零税率以外的所有货物及应税劳务。

(2)13%低税率。它适用于销售或进口生活必需品和农用品、矿产品等,主要是:①农产品,包括粮食、蔬菜、茶叶、油料植物、糖料植物、原木、原竹、天然树脂、水产品、畜牧产品等。②食用植物油,包括芝麻油、花生油、豆油、菜子油、茶油等。③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④图书、报纸、杂志。⑤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⑥经简单加工的粮食制品。⑦金属矿采选产品和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原油、人造原油、井矿盐除外)。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3)零税率。它适用于出口货物,包括两类:①报关出境的货物;②输往海关管理的保税工厂、保税仓库和保税区的货物。与此相对应,对于从保税工厂、保税仓库和保税区运往境内其他地区的货物,则要按进口货物对待。值得注意的是,零税率和免税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免税是指国家对特定纳税人的某一商品或劳务在特定环节(期间)免征全部税款。在免税的情况下,纳税人先发生一个为正数的应纳税额,通过申请而获得免除。因此,免税是纳税人对国家的纳税义务被免除。而零税率意味着出口退税:一方面,国家对出口货物,先逐环节征税,至出口时退还,最终是没有征税;另一方面,对出口商来说,购进时付出进项税额,出口时获得退还,实际上不承担税负。零税率适用的结果是产生国家对纳税人(即出口商)的义务,通过退税而获得清偿。可见,零税率与免税在性质上根本不同,不可混淆。

(4)一般纳税人税率适用的特殊规定。包括有两项:①一般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在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情况上,分别适用税率;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②一般纳税人销售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并兼营应属一并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从高适用税率。

2.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其增值税的征收率为6%。但是,以下两种情况的征收率为4%:(1)从1998年7月1日起,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即从事货物批发或者零售,以及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业务为主、兼营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其增值税征收率由6%调减为4%。(2)寄售商店代销的寄售物品和典当业销售的死当物品,自1998年8月1日起,征收率由6%调减为4%。

本案中,该商业企业销售的饼干及糖果不属于粮食的范畴,而是一般货物,应适用17%的基本税率;小麦和面粉属于粮食的范畴,可适用13~6的低税率。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3条的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该企业没有实现分别核算,因而使得小麦和面粉的销售收入也不能按13%的税率计缴增值税,而应从高适用税率。故该公司所有的货物销售收入应统一适用17%的基本税率。另外,对于其所兼营的农产品保鲜知识培训所获得的收入该如何征税呢?

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0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并兼营应届一并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从高适用税率。"因此,本案中即使该企业将粮食销售收入与饼干及糖果销售收入分别核算,也不影响将培训收入从高适用17%的税率,更何况该企业未能将适用不同税率的销售收入分别核算进行纳税申报。

本案增值税税额的正确计算应为:

(565十12.48)X17%-68.9=29.2716(万元)

由此可见,该企业的行为是一种错用低税率少计销项税额的偷税行为。税务机关在做处理决定时,除责令该企业补缴增值税23.0992万元外,还可依法就向其追缴的税款加收滞纳金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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