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合并大量就是指彼此结合,一方或彼此主体资格已不单独存有(资产重组与新开设合并)。如,1989年2月19日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国家财政部、我国国有资产管理局协同公布的《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中界定的公司合并,就是指一个公司选购别的公司的产权年限,使别的公司丧失主体资格或更改法定代表人实体线的一种个人行为……而收购,并不一定会是另一方或彼此企业的主体资格缺失,只是根据获得一方公司股权而得到该企业的决策权,例如国务院办公厅1993年近日公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四章对收购的定义,就是指一切法定代表人根据获得上市企业发售出外的优先股而获得该上市企业决策权的个人行为。收购要约人拥有的优先股要做到该上市企业发售出外的优先股数量的50%之上,方为收购取得成功。因而从之上的视角来讲,企业收购包含合并这一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