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方与目标公司或其公司股东开展商谈,基本掌握状况,从而达到并购意愿,签署回收意向协议书。
收购方以便确保并购买卖安全性,一般会授权委托刑事辩护律师、会计、鉴定师等技术专业人事部门构成新项目工作组对目标公司开展财务尽职调查;而目标公司以便促使并购新项目取得成功,一般应向并购方出示必需的材料,公布公司的财产、运营、会计、债务、组织架构及其劳动人事等信息,假如碰到故意并购或是目标公司公布信息不真正便会对另一方导致很大的法律纠纷。因此,在并购的早期提前准备环节,大家提议并购彼此签署独家代理交涉协议书,就并购意愿、付款贷款担保、商业机密、公布责任及其合同违约责任等事宜开展基本承诺(收购方为发售公司,应需注意另一方的信息保密及信息公布适用责任),那样就可以防止并购过程的盲目性,又在并购早期交涉裂开的状况下确保了并购彼此的权益。
二、财务尽职调查
(一)法律法规财务尽职调查的范畴
收购方在目标公司的帮助下对目标公司的财产、债务、负债开展清除,开展房地产评估,对目标公司的管理方法架构开展详细调研,对员工状况开展造册统计分析。在财务尽职调查环节,刑事辩护律师能够就目标公司出示的原材料或是以合理合法方式调研获得的信息开展法律法规评定,核查准备环节获得的有关信息,以便收购方在信息充足的状况下做出回收管理决策。
对目标公司基本情况的核查,关键涉及到以下几点(能够依据并购新项目的具体情况,在合乎相关法律法规的状况下针对调研的主要内容作适度的提升和降低):
1、目标公司以及子公司的业务范围。
2、目标公司以及子公司开设及变动的相关文档,包含工商注册原材料及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
3、目标公司以及子公司的公司规章。
4、目标公司以及子公司股东名册和持仓状况。
5、目标公司以及子公司历年来股东会和股东会议决议。
6、目标公司以及子公司的法人代表身份证件。
7、目标公司以及子公司的管理制度。
8、目标公司以及子公司与别人签署收购合同。
9、回收标底是不是存有例如设定贷款担保、诉讼保全等以内的限定出让的状况。
10、对目标公司有关附属性文档的调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