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若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适合简易注销程序流程:
(一)涉及到国家规定执行准入条件非常管理方法对策的外国投资公司;
(二)被纳入公司经营异常名录名册或比较严重违反规定失信黑名单企业名录的;
(三)存有股份(项目投资利益)被冻洁、质押担保或动产抵押登记等情况;
(四)有已经被立案查处或采用行政强制、司法部门帮助、被给予行政许可等情况的;
(五)公司隶属的非法人子公司未办注销登记的;
(六)曾被停止简易注销程序流程的;
(七)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是国务院办公厅决策要求在注销登记前需经准许的;
(八)不适合公司简易注销登记的别的情况。
人民检察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布破产的,相关公司清算组成员、企业经营管理人能持人民检察院结束强制清算程序流程的裁定或结束破产程序的裁定,向被强制清算人或倒闭人的原登记行政机关申办简易注销登记。
企业注销登记需提交下列原材料: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企业按照《公司法》做出散伙的决定或是决策,人民检察院的倒闭裁定、散伙裁判文书,行政单位勒令关掉或是企业被撤消的文档。
3.股东大会、股东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的公司股东或是人民检察院、企业准许行政机关办理备案、确定的清算审计报告。
4.国有独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还理应提交国有资产处置监管组织的决策。在其中,国务院办公厅明确的关键的国有独资企业,还理应提交区级市人民政府的准许文档影印件。
5.已领到纸版版企业营业执照的缴回企业营业执照正、团本。
6.税务局出示的公司税务注销公文。(销售市场监督机构和税收单位已共享资源公司税务注销信息内容的,公司不用提交纸版清税证明公文)。
7.报刊公示的报刊样本(已在我国企业信用等级信息公开系统软件公布注销公示的不需提交)。
注:
1.按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开设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可用本标准。
2.因合拼、公司分立而办理公司注销登记的,不用提交第三项原材料,提交合拼协议书或公司分立决定、决策。
3.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的,不用提交第二、3、4项材料,必须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结束的公司提交人民检察院结束强制清算程序流程的裁定,破产程序结束的公司提交人民检察院结束破产程序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