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市公司股东会的义务在间接收购中,实际控制人未执行汇报、公示义务,拒不履行相互配合义务或是实际控制人存有严禁收购情况的,股东会理应拒不接受实际控制人操纵的公司股东递交的提议或临时性提案,并向监督机构汇报。证监会勒令实际控制人纠正,能够评定实际控制人根据受其操纵的公司股东所候选人的执行董事为不适度候选人;纠正前,受实际控制人操纵的公司股东不可履行其拥有股权的投票权。上市公司股东会未拒不接受实际控制人及受其操纵的公司股东所明确提出的提议的,证监会能够评定刑事追究的执行董事为不适度候选人。
2.实际控制人及受其操纵的公司股东的相互配合公布义务上市公司间接收购人及受其操纵的公司股东,承担相互配合上市公司真正、精确、详细公布相关实际控制人产生变化的信息内容的义务。间接收购人(实际控制人)及受其操纵的公司股东违背相互配合公布义务,拒不履行,造成上市公司没法执行法律规定信息公开义务而担负民事诉讼、行政责任的,上市公司有权利对其提起诉讼,间接收购人(实际控制人)要担负相对的法律依据。间接收购人(实际控制人)、大股东挑唆上市公司以及相关工作人员不依规执行信息公开义务的,证监会依规开展依法查处。
3.上市公司的汇报、公示义务在间接收购中,上市公司的公司股东和公司股权结构仍未产生变化,可是具体决策权开展了迁移。对于此事大事件,上市公司如悉知有关状况的,应当积极地开展汇报和公示,假如告而没报的,证监会行政强制执行,情节恶劣的,评定上市公司刑事追究的执行董事为不适度候选人。一般状况下,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受其操纵的公司股东应当积极执行法律规定的汇报、公示义务的,假如未执行汇报、公示义务,上市公司理应自悉知之时其务必作出汇报和公示。上市公司就实际控制人和受其操纵的公司股东查寻,必需时能够聘用税务顾问开展查寻,并将查寻状况向证监会、上市公司所在城市的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交所汇报;证监会依规对拒不履行汇报、公示义务的实际控制人开展依法查处。
4.国有制公司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权的间接转让国有制公司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权的间接转让就是指国有制公司股东因产权年限转让或升值扩股等缘故造成其经济性质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变化的个人行为。国有制公司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权间接转让应考虑到对上市公司的危害,并依照相关国有制股东协议转让价钱明确的基准日应与国有制公司股东房地产评估的基准日一致。房地产评估的基准日与国有制公司股东产权年限拥有企业对本国有公司股东产权年限变化决定的时间相距不可超出一个月。国有制公司股东所拥有上市公司股权间接转让的,国有制公司股东应在产权年限转让或股权收购计划方案执行前(在其中,国有制公司股东国有产权转让的,应在申请办理产权年限转让公证前;国有制公司股东股权收购的,应在企业工商注册前),由原有公司股东逐步汇报国务院办公厅国有资产处置监管组织审批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