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是全面依法治国,无论干什么必须遵规守纪,不然早中晚要咎由自取,而做为参加社会经济发展的每个公司就更要遵规守纪了,有一些公司由于欠帐而被提到诉讼是很普遍的,近期有一个协作的老总跟我说,我以前协作的一家公司注销步骤早已完成了,可是她们欠大家的债还没有结清呢,我都能起诉公司吗?坚信不但是他一个人有疑虑,今日就带大伙儿看一下。
最先先回应一下这个问题,当公司注销步骤进行后,公司名字和法定代表人都销户了,就证实公司的法律规定主体早已消失了,就不可以再做诉讼主体了。
但是公司注销的步骤中,有一项公司注销清算流程(或是破产程序),根据后,也就将公司的负债视作交通事故结案了。假如也有未竟的负债,就必须以从该公司获得结算财产的公司股东做为诉讼主体起诉。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公司法人散伙的,依规结算并销户前,以该公司法人为被告方;未依规结算即被销户的,以该公司法人的公司股东、发起者或是投资人为被告方。”
不难看出,公司注销后实际上還是有诉讼主体的,仅仅从公司变化为了更好地从公司得到结算财产的公司股东,做为诉讼主体起诉就可以。
也有一种状况,那便是公司宣布破产了,这时候也是能够起诉的,最先依照要求,会在公司财产中去除倒闭花费后,剩下财产用以清偿债务。而当公司破产后财产不能还款全部负债时就确实没法了,只有依照占比,而且還是优先选择还款倒闭花费的。